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泰蓝发展促进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景泰蓝发展促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向联席会议做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