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泰蓝品牌建设,构建景泰蓝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引导景泰蓝企业和从业者坚守精品理念,增强品牌意识,提升产品附加值和软实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进大厂景泰蓝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推广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