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编制景泰蓝发展促进规划。景泰蓝发展促进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等其他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