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快递点、超市、网吧、饭店等各类经营活动;

(四)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五)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设施;

(六)侵占或者破坏绿地、活动场所等共有区域,损毁树木、健身设施等共有财产;

(七)以停放车辆等方式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扰乱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九)违规养犬;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