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除别墅外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依法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测算调整。

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价格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测算结果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