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