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