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建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