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项目考核标准,将业主满意度评价、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评价纳入考核依据;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结果、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将结果录入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档案,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