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有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社区(村)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方式产生,由筹备组确定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其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或者占有股份,不得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由管理规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