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市更新中人防工程、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日照时间、机动车停车数量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绿地率、停车设施可以按照区域统筹核算。

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