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管道直饮水或者现场制售饮用水管理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