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