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