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给予配合。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