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按照规定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监督其运行;
(四)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人变更交接;
(五)协调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
(六)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