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