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四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筹备组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自行解散。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