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展工作,并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产权清册;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