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展工作,并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产权清册;(二)业主名册;(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所需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