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