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诊疗费用按照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持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