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实施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
公布的法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列入全市普法计划。
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立法后评估应当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
(三)法规存在的问题;
(四)对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