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法规的建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法制委员会进行汇总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