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