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保管、洗衣业、物流业的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财物,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的财物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