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以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约定提供商品时限的,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的汇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寄商品。违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