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隐瞒、欺骗等手段强迫、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

(三)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