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完成后,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审查工作材料归档保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