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不成立且未自行纠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纠正或者撤销后,给予通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