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