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网站刊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