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不合法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二)违反上位法规定;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四)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五)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