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临时召开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