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