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