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特殊水体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开展餐饮加工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