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修复水生态,全面提升水环境。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