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四)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资金的归集、补交和续交;
(六)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
(七)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督促业主配合或者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