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村)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