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二)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