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