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城市公共汽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停车场等。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其他临时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