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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安全和燃气监督管理等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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