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