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