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