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管理、维护和优化。

周边交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和优化交通信号灯,增设或者取消限行、单行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广泛宣传。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