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1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