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自治条例、有关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