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等主要情况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重点、难点及主要分歧意见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会议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