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