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